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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装饰、装潢管理规定
[ 2008-1-10 20:19:00 | By: link3 ]
 

卖场装饰管理规定

一、卖场内所有的装饰物及文字性陈述(含店内自制品和厂家制品)在置于场内时必须报企划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场。

1、店品自制品(美工制品)如:标识牌、气氛牌、各类POP牌、商品描述牌及其它广告在制作、悬挂前必须向企划部提交申请。

2、厂家制品:

A、厂家POP、文字性指引和其它带有广告性的装饰物,在入场前必须经采购部主管同意后,(以文字形式)报企划部,企划部根据其广告性进行二次审核(收费),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场。(如有擅自入场者处以一定罚款)

B、厂家如让美工部制作装饰物时,必须先以文字形式报美工组,审核后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制作及广告费。

卖场内装潢管理规定:

1、卖场内所有装潢物在施工前必须将正规装潢图及效果图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交与企划部与店长审核。

2、涉及消防、电路时必须经消防、工程部主管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卖场装潢一切材料须喷刷防火涂料,外露部分必须使用防火材料。

3、施工时保持场内清洁。

 
  • 标签: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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